(3)凡是用于重要结构、部位的材料,使用时必须仔细地核对、认证其材料的品种、规格、型号、性能有无错误,是否适合工程特点和满足设计要求。
(4)新材料应用必须通过试验和鉴定,代用材料必须通过计算和充分的论证,并要符合结构构造的要求。
(5)不合格的材料不许用于工程中。有些不合格的材料,如过期、受潮的水泥是否降级使用,亦需结合工程的特点予以论证,但决不允许用于重要的工程或部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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