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施工企业在京津城际轨道交通工程中概算清理的探讨 | |
作者:佚名 文章来源:星论文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:2012/10/9 15:57:36 文章录入:web33742 责任编辑:web33742 |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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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、水电费调差 原设计概算水费按照2.5元/吨计列,电费按照0.55元/吨计列,根据115号文规定水电单价由设计单位确定,2005年天津市工程用水价格为4.6元/t,2006年为5.6元/t(天津市建委文件规定),2007年3月调整为6.2元,施工用电指导价为0.88元/度。按照115号文规定编制期至结算期发生的价差,其款源在工程造价增涨预备费中解决。由于该项是由于地方行政法规最新的规定,符合《施工合同》第13.5“因法律改变的调整”的有关规定,属于调整合同价款范畴。 五、结束语 清理概算只有在国家政策法规的许可范围内,以施工合同为依据,理清脉络,把握重点,才能把清理概算工作深入细致的完成,从而最大程度地维护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,最大限度地提高施工企业的经济效益。 参考文献: 《铁路营业线施工及安全管理办法》(铁办【2005】133号) 《京津城际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合同》 《客运专线高性能混凝土暂行技术条件》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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